車禍案件

全人障害3%,勞動能力減損就一定也是3%?

案例內容

女子遭汽車撞擊,右腳掌被車輪輾過,造成跟骨、蹠骨及大腳趾多處骨折,治療後仍留下踝關節僵硬、活動受限等後遺症。

臺大醫院依美國醫學會永久障害評估指引鑑定,全人障害為3%。

那勞動能力減損也直接算3%嗎?

不是。

醫院向法院說明,全人障害評估的是身體功能受損程度,原則上不受工作種類影響;勞動能力減損則還要把工作經歷等因素納入考量。

本案調整後勞動能力減損剛好也是3%,但兩個3%的意義不同。

一個是在問:「身體功能永久受損多少?」

另一個是在問:「這個障害讓工作能力減少多少?」

所以全人障害3%,不能直接推論勞動能力減損也是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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