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已經賠了不能工作損失,還可以再賠勞動能力減損?

案例內容

男子車禍造成右側脛骨、腓骨骨折,原本從事冷凍空調機電維護工作,因下肢無力、步態不穩,長時間無法工作。

法院認定車禍後共510天屬「不能工作損失」,依月薪33,000元計算,判賠56萬1000元。
但後來臺大醫院鑑定,他雖已能工作,仍留下永久肌力障礙,勞動能力減損11%,法院又判賠46萬3530元。

這不是重複賠償嗎?

不是。

前一筆賠的是受傷後「完全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後一筆賠的是傷勢穩定後,「雖然能工作,但未來工作能力永久下降」的損害。

本案前者算到107年9月27日,後者從107年9月28日起算至65歲,期間沒有重疊。

所以不能工作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可以同時請求;真正要避免的,是同一期間既算100%不能工作,又再加算勞動能力減損。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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