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行賄的人都已經被判刑確定,還一致指控收賄,這樣就能判有罪嗎?

案例內容

本案派出所所長被控透過里長當白手套,向違法傾倒營建廢土的業者、地主收取公關費,每車300至500元,換取警方不取締。第一審原本判其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審改判無罪。

關鍵在於行賄者與受賄者屬於刑法上的對向犯。行賄者自己也涉及犯罪,而且法律對自首、自白另有減免,因此其供述本身具有較高的虛偽風險,不能只靠行賄者彼此說法一致,就互相補強認定公務員收賄,仍須有其他獨立補強證據。

法院逐筆檢查後發現,有人說錢在工地交,有人又改稱在住家或派出所交。10萬元賄款甚至與銀行提款時間對不上。最核心的問題是多人可以證明有人準備、交付公關費」卻缺乏獨立證據證明這些錢最後真的進到被告手上。

其他幾筆款項也有相同問題,證人供述前後矛盾,且真正指稱把錢交給警察的人,只有白手套單一說法。高院因此認為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行賄方有罪與受賄方必然有罪是兩件事。錢從誰手上出去,還必須證明最後確實進到被告手裡。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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