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拿A案的搜索票,卻搜到B案的犯罪證據,可以直接扣走拿來定罪嗎?

案例內容

103年5月30日,檢察官原本因葉世文案指揮廉政署搜索遠雄集團總部,卻在趙藤雄辦公室的公事包內,扣到一張分期付款表。表上以「東、國、貳、台、店」等代號記載多件眷改案及期約賄賂金額。後來法院把這張文件當成重要佐證,認為如果趙藤雄完全不知道相關行賄安排,很難解釋為何這份文件會一直放在他的公事包內。

值得延伸的是刑訴法第152條的另案扣押,合法執行A案搜索時,若發現B案應扣押之物,法律允許當場扣押,不必先取得B案的另一張搜索票。

但這不是拿到一張搜索票就可以無限翻找。最高法院要求,原本的搜索必須先合法,而且另案證據原則上應是在原搜索過程中自然發現、毋庸另外開啟新搜索行為即可「一目瞭然」發現。

搜索票不是只能找到票上預想的證據,但另案扣押也不是擴張搜索範圍的萬用條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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