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同意警察把手機拿走,等於同意把裡面的LINE、Telegram、照片全部翻完嗎?

案例內容

被告涉嫌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警方在家樂福外盤查時取得其手機,之後查看通訊軟體對話,並作為犯罪證據。最高法院指出交付手機與同意搜索手機內資料是兩個不同層次。當事人願意讓警方取得、扣押手機,不代表已概括同意警方查看其中所有數位資訊。

原因很簡單現在一支手機可能存有多年照片、對話、定位、財務、醫療及第三人隱私,資訊隱私的範圍遠比一般實體物品更深、更廣。因此,即使主張同意搜索,也必須確認是出於自願,而且同意範圍到底到哪裡。

附帶搜索也一樣。警方合法逮捕時,雖可搜索身體、隨身物品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手機可以被找到、扣下來。但手機一旦已被警方控制,沒有立即滅證風險,再進一步查看其中電磁紀錄,就未必仍在附帶搜索範圍內。

不過,程序有問題,也不代表證據一定排除。本案最後仍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程序違法程度、主觀惡意及犯罪追訴公益,肯認相關資料的證據能力。

可以拿走手機,和可以打開手機裡的世界,是兩件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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