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害人向社工哭訴遭到性侵,還有向網友透露遭性侵的對話紀錄,為什麼改判被告無罪?

案例內容

檢察官起訴的是被告於109年5月9日對A女強制性交。

A女確實證稱被告從她國小四年級開始對其性侵,國中時也曾發生。

問題是她並沒有明確指證109年5月9日這一天被告有對她強制性交。

刑事審判不能只證明被告以前可能曾經性侵,就直接推論起訴所指的這一次犯罪也成立。

被害人的情緒反應、事後向他人揭露被害經過,能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法院首先指出被害人對於最後一次遭性侵的時間、當天家人是否在場、事後借背包等情節,歷次陳述有所差異,到了審判時,更表示沒有印象、不記得。

檢察官提出的補強證據,包括被害人向社工揭露時深呼吸、哭泣的情緒反應,以及向網友透露遭哥哥性侵的對話紀錄。

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仍有不足。

被害人當時也正經歷父親家暴,並希望離開家庭。社工觀察到的情緒反應,固然是真實發生的情況,卻無法直接確認究竟是因為父親家暴,還是本案所指的性侵害事件。

至於網友對話,雖然提及國小及國中期間遭性侵的經過,卻沒有明確指向起訴所認定的109年5月9日。

不過,未立即求助、未向家人透露,或歷次陳述存在差異,也不能一概推論性侵害沒有發生。關鍵仍是差異的重要性、形成原因,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那婦產科病歷呢?

法院認為病歷最只能證明A女曾經前往婦產科就診,卻無法證明該次就醫是因為被告於109年5月9日性侵所造成。

至於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少年保護案件提起獨立告訴評估報告書」,也只能證明A女曾經提出告訴,不能反過來證明性侵事實確實發生。

也就是說本案其他證據都無法補強到「109年5月9日+被告+強制性交」這個具體犯罪事實。

因此二審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仍未達到一般人均不致合理懷疑的程度,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

這不代表法院認定A女說謊,也不是認定被告過去絕對沒有性侵。

而是刑事案件要判有罪,必須證明起訴的這一次犯罪。

只要對特定時間、行為及被告是否實施犯罪仍有合理懷疑,就必須判決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建,查報人員必須…

閱讀全文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A與B因具毒品前科、在旅館外行跡可疑遭員警上前盤盤問。 因兩人供詞矛盾,警方在兩人同意下前往投宿的旅館,不料開門時當場被警方聞到濃郁毒品味,並目視到桌上擺滿毒品及吸食器具,員警當即入內發動緊急搜索並予以扣押。 最高法院認為臨檢盤查與刑事搜索雖屬不同強制處分,但執法是動態過程。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勤務時…

閱讀全文

共有土地情形下施工不等於竊佔

A具土地共有人身分,在已供公眾通行之系爭共有土地上闢建水溝、埋設水管以利排水供水。 最高法院認為竊佔罪以排他及繼續為前提,必須實力破壞原有支配並排除他人。 本罪屬於得利罪,保護法益為不動產的使用利益,其侵害必須達到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程度。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保存行為,…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