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害人說有掙脫、被壓住,法院判利用機會性交?

案例內容

醫師替A女內診時,被指控以手指插入陰道,並拉A女的手觸摸自己下體、強吻A女。

A女證稱她有想掙脫,但醫師力氣太大,還壓住她的大腿、小腿及身體。

二審最後沒有論強制性交,而是改判醫師成立刑法第228條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

最高法院認為利用機會性交的前提,是被害人因醫療、教育、監護等關係,處於行為人的權勢或機會之下,雖然無奈屈從,但還沒有到明顯違反意願、以強暴脅迫壓制的程度。

如果行為人已經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就應該往強制性交罪判斷。

二審一方面認定是利用醫療機會性交,另一方面卻又引用A女被壓住、無法掙脫、被強制翻身、被強吻等陳述作為有罪證據。

最高法院因此認為犯罪類型與自己引用的證據內容互相矛盾。

二審又認為C反應蛋白是判斷體內發炎的常用指標,並以醫師未檢驗CRP質疑其診療說法。

最高法院也指出這類醫學問題需專業知識判斷,不能輕易當成法院職務上已知而免除舉證,更不能沒有讓當事人表示意見,就拿來作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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