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借款人簽了一張「欠900萬元」的借據,到了法院又說「其實沒有欠那麼多」,法院還要重新把每一筆借款都從頭算一次嗎?

案例內容

先要看這張借據是不是債務承認。

雙方從103年起多次借款、還款,帳目早已發生爭議。到了109年5月,雙方協商後,借款人簽下一張900萬元借據。之後債權人催問還款進度,借款人也沒有否認,只回在想辦法。

高院認為借據與實際欠款不符,而且債權人無法逐筆證明款項交付,因此駁回900萬元請求。

但最高法院法院特別區分無因債務承認與有因債務承認。有因指的是雙方原本對欠多少錢有爭議,為了定紛止爭,重新確認債務金額,甚至由債務人放棄已知的抗辯。

既然先有多年借貸爭議,又經對帳、協商後簽下900萬元借據,之後催款時也未表示異議,就有可能成立有因債務承認契約。

既然借款人自己簽字承認尚欠900萬元,現在反過來主張借據寫錯了,原則上應由借款人就這個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簽對帳單、借據、欠款確認書不是單純留個紀錄而已。如果是在爭議後為了把帳算清楚而簽,法律效果可能比原本那一筆借款本身還重要。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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