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一方替另一方繳了500多萬元房貸,分手後對方答應還300萬元、每月10萬,這到底是贈與、債務承認,還是借款?

案例內容

男方從102年至108年間,替女方支付購屋價金及相關費用共533萬餘元。兩人分手後,女方在LINE表示:「你助我買房還你300萬」,並約定每月償還10萬元,後來也簽下「今欠A 300萬元,分30期還,每期10萬」的欠條。

高院認為兩人原本沒有借貸合意,是分手後才為了解決爭議而成立債務承認契約。而且雙方另約定男方不得再打電話或騷擾,男方後來踹門、摔手機,因此解除條件成就,女方不用再付款。

最高法院則認為債務承認是另外成立一個給付義務。但如果雙方本來就是把先前代墊的購屋款,轉成日後分期返還的金錢債務,也可能成立民法第474條第2項的準消費借貸。

而且女方要求不要再打電話、不要再騷擾,是否真的代表只要再聯絡一次,300萬元債務就全部消滅,從對話內容也未必能直接得出這個結論。

同一句「我會還你300萬」,背後到底是在承認舊債、重新成立新債,還是把原本代墊款轉成借款,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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