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支票跳票後,雙方換開一張本票,舊債就會全部消滅,不能再拿原本的借款關係來抗辯嗎?

案例內容

營造公司原先簽發支票,退票後又簽切結書及520萬元本票,把原支票換回。高院認為既然舊支票已返還、無法再行使票據權利,雙方應有讓舊債消滅、成立新債的意思,因此屬於債之更改。公司就不能再主張原來1000萬元借款已部分清償、利息超過法定上限,或部分借款根本沒有交付。

但最高法院認為債之更改會讓舊債消滅,法律效果非常重大,因此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更改意思。意思不清楚時,原則上不能輕易認定。如果只是換票、變更給付方式,可能只是債務變更,原本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

再來票據的直接前後手,本來就可以拿基礎原因關係抗辯。舊票退票後改開新票,不代表借款、清償、利息過高等原本的爭議就自動被洗掉。

切結書只寫「簽發本票換回支票、保證清償」,並沒有明確寫到舊債消滅,因此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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