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陳聰富教授書中有一段我不太認同

案例內容

書中寫交通事故裡,一般人多半都是汽車駕駛人,具有豐富駕駛經驗,所以無論當事人或法官,都可以用自己的經驗作為攻防及法院判斷的基礎。反過來,醫療案件裡,法官跟病人都是醫學門外漢,因此才需要仰賴醫療常規、臨床指引及鑑定意見。

但當過檢察官、律師這幾年,我最大的心得是所謂一般人的駕駛經驗,很多時候就只是三寶的駕駛經驗。

每個人都開過車,不代表每個人都真正理解安全距離、注意義務、路權、反應時間,甚至知道事故發生當下究竟還有沒有煞停或閃避的可能。

駕駛經驗越豐富,有時候反而越容易把自己的習慣當成正常。

「是對方超速!」

「大家都會這樣切吧?」

「他看到我應該會煞車啊。」

然後雙方都覺得對方才是移動的神主牌。

這大概也是三寶們少數能夠形成的共識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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