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害人家屬早就懷疑女兒可能遭人性侵,卻隔了半年以上才提告,告訴期間是不(強制性交罪現為非告訴乃論)是早就過了?

案例內容

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民國67年8月28日就知道女兒曾與被告在旅社同宿,直到隔年3月才提出告訴,因此認為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改判不受理。

但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知悉犯人」,不是只知道「可能是這個人」,而是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且主觀上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如果事情仍然曖昧,只是有所懷疑,但還沒有獲得足以確認犯罪的資訊,告訴期間並不因此開始進行。

家屬雖然知道女兒與被告同宿,但當時詢問女兒有沒有發生性關係,女兒回答「沒有」。最高法院因此認為,不能只因家屬已經知道兩人同宿,就直接推論家屬當時已確知存在強姦或姦淫的犯罪事實。

告訴期間的「知悉犯人」,重點不是什麼時候開始覺得怪怪的,而是什麼時候已經確信「這個人真的做了這個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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