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懷疑配偶外遇(已除罪),卻一直沒有提告。

案例內容

等找到證據才告,會不會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丈夫懷疑妻子與他人通姦,妻子竟被指控把水銀混進蛋湯,企圖毒殺丈夫。

丈夫喝下後立即嘔吐,醫師鑑定碗底有0.14克水銀,另有證人表示看見嘔吐物中有水銀。與妻子通姦的男子,也曾供稱妻子商量過用水銀毒死丈夫。

二審對通姦部分,則認為丈夫早已懷疑外遇,卻未在六個月內告訴,因此判決不受理。

就告訴期間而言,最高法院指出「知悉犯人」,是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若起初只有懷疑,後來發現確實證據才知道犯罪,不能從先前懷疑之日就起算六個月。

丈夫表示當時沒有親眼抓到通姦,後來才從妻子枕下發現男子寫著「定要你我成為夫妻」的信件。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可能到這時候才知悉,告訴期間可能沒有超過。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刑事判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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