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公司實際負責人被羈押後,把公司交給別人管理,後來公司繼續用中國製材料冒充臺灣製品交付國防部。

案例內容

公司實際負責人被羈押後,把公司交給別人管理,後來公司繼續用中國製材料冒充臺灣製品交付國防部。

負責人可以說「那段時間我人在看守所,不是我做的」嗎?

A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雖然是B的母親,但法院認定B才是實際負責人。

他明知公司沒有能力自行生產國防部標案所需的防彈材料,也明知不得使用中國大陸產品,仍進口中國製無緯布,拆掉原本產地及製造商標籤,重新包裝,再製作不實的「國產聲明書」、「原廠出廠證明書」送驗。

後來B因另案被羈押,遂授權C接手公司。

他到二審改口主張羈押期間全部由C決定,所以這段犯罪不應算在自己頭上。

但法院認為C本來就是受他委託,目的之一就是延續原來從中國進口材料、換標籤後履約的模式。

他在羈押期間也仍透過胞弟掌握交貨狀況,甚至知道C改用其他公司名義進口材料而沒有反對。

整套犯罪模式從頭到尾並沒有改變。

法院因此認為他不是退出犯罪,而只是從「自己執行」變成「授權別人繼續執行」,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人不在現場,不代表犯罪計畫就跟你切斷。

如果別人只是照著你原本設計、授權的模式繼續做,你仍可能是幕後的共同正犯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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