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姑姑租住的房子即將遭拍賣,為保住照顧母親的住處,她委託買下房屋。但因信用及貸款問題,改由姪女出名登記,向銀行貸款192萬元,房貸則由姑姑以薪資等款項負擔。
沒想到姪女以改名須換發權狀為由取得權狀,擅自拿房子向另一家銀行增額轉貸265萬元,設定最高限額318萬元的抵押權,取得約136萬元差額並花光。還告姑姑搬出去。
姪女辯稱房子是自己買來給祖母住的,沒有借名登記。
但法院發現她曾在LINE對話中寫下我是人頭,也表示當初只是幫忙。加上姑姑長年居住、支付房貸及管理費,足以認定雙方確有借名登記關係。
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代表可以違反約定任意處分。擅自增貸、增加房屋負擔時,背信罪就已成立。即使事後還清貸款、塗銷抵押權,也不會讓犯罪消失。
法院認為因為姪女在法律上是登記所有權人,問題出在她違背受託任務,應以背信罪處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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