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案中,公司於97年出資買下重劃區土地,再將持分登記在八人名下。八人因此取得地主身分,進入重劃會擔任理監事。
檢察官認為出錢的是公司,八人根本沒有買賣真意,卻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登記,藉此灌入小面積地主、影響重劃事務,涉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法院指出,原地主確實有意出售土地,也確實完成交易。至於公司出資後,選擇借名登記在八人名下,只要沒有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構成脫法行為,不能直接說登記不實。
即使利用小面積持分增加地主人數、企圖影響重劃決議的做法有可議之處,仍須回到當時法令判斷。相關排除小面積地主計票的規定,是民國101年才修正,不能因此倒推97年的行為犯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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