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男方主張:「房子是我出錢買的,只是借女友名字登記。」女方把房子賣了有沒有背信?

案例內容

兩人同居八、九年,生活如夫妻。男方經營房地產廣告公司,女方除了照顧男方三名子女,也協助公司調度資金,還共同簽發2500萬元本票,向親友借貸逾千萬元。

房屋登記女方名下,但407萬元頭期款、貸款及管理費等,多由男方經營的公司支付。男方認為這是借名登記的證據。

法院指出誰付錢,與誰是所有權人,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情侶可能基於共同生活、贈與、合資或財務安排,一方出錢、另一方登記。女方也參與公司經營,不能只因款項來自公司,就認定房子是男方的。

兩人分手後簽署經認證的債務清償協議,男方承認欠女方1048萬元,連160萬元汽車價款都寫入,卻沒提這間房子。

而且男方承認,曾要求女方把房子賣掉。即使借名登記成立,出售既獲授權,賣房本身也不構成違背任務。

至於女方未交付售屋價金是否侵占?法院表示,起訴範圍只有擅自賣房的背信,不能直接改判未起訴的侵占行為。

刑事責任不能只靠「我出錢」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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