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ity, Privacy & Reputation

人格、隱私、名譽與網路內容

人格權、隱私與名譽案件的核心,在於公開或利用行為、可識別性、真實性、公共利益、損害與救濟方式的平衡。

判斷框架

01

言論、名譽與可受公評事項

言論、名譽與可受公評事項應回到具體事實、證據與當時有效法令判斷;本指南所列案例僅作為爭點索引,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02

隱私、影像與個人資料

隱私、影像與個人資料應回到具體事實、證據與當時有效法令判斷;本指南所列案例僅作為爭點索引,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03

刪除、澄清與損害賠償

刪除、澄清與損害賠償應回到具體事實、證據與當時有效法令判斷;本指南所列案例僅作為爭點索引,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實務檢核表

  • 貼文、截圖及發布時間
  • 可識別性、閱覽範圍與轉傳
  • 通知、下架及更正紀錄
  • 名譽、工作及心理損害資料

代表案例

不滿Google留存打假球黑歷史,可以刪除? ​

A曾捲入97年間震撼全台的打假球放水案,後經高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並已辭任負責人,改名隱退超過14年 。​ 因不滿在Google搜尋舊名時,仍會出現大量指摘其牽線黑道、資金缺口、並辱罵騙子、白痴,以及詳細揭露其國高中轉學、家庭、感情等搜尋結果 。​ A依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求Google刪除相關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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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為什麼應該存在

剛剛在 thread 上看到有人討論「業力」 ​ 當對方在釋放業力的時候,不要接、不回、不對話 。​ 業力就會自己原路返回 。​ 這個講法非常生動 。​ 以前我沒想到用業力來看事情 。​ 我的直覺比較簡單 。​ 有些人,辯論是沒有意義的 。​ 特別是那種一開始就是來挑釁的 。​ 被說服的機率是0 。​ 更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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