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不滿Google留存打假球黑歷史,可以刪除? ​

案件摘要

A曾捲入97年間震撼全台的打假球放水案,後經高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並已辭任負責人,改名隱退超過14年 ​ 因不滿在Google搜尋舊名時,仍會出現大量指摘其牽線黑道、資金缺口、並辱罵騙子、白痴,以及詳細揭露其國高中轉學、家庭、感情等搜尋結果 ​ A依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求

案例內容

A曾捲入97年間震撼全台的打假球放水案,後經高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並已辭任負責人,改名隱退超過14年

因不滿在Google搜尋舊名時,仍會出現大量指摘其牽線黑道、資金缺口、並辱罵騙子、白痴,以及詳細揭露其國高中轉學、家庭、感情等搜尋結果

A依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求Google刪除相關搜尋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依憲法第22條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何時、向何人揭露個資之決定權

依個資法第5條與第11條規定,個資之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當事人因時間流逝已減退公眾人物色彩,若特定目的已不存在,依法自得請求資料處理者刪除,不容搜尋引擎無限期留存

審查被遺忘權時,應就當事人是否為公眾人物、個資與私人領域相關度、內容是否不實、是否含有誹謗侮辱言論、是否對主體造成偏見歧視等因素進行之法益權衡

原審未詳查資料中含有大量白痴、剁手跺腳等偏激不實言論,徒以大眾對其隱私感興趣就不會侵害A,標準有重大瑕疵

搜尋引擎運用演算法建立索引雖屬商業意見表達,受言論自由保障,但當個資取自一般來源而當事人禁止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仍有移除義務

A已無罪確定且隱退多年,搜尋結果是否因時間經過而仍有保存必要就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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