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打輸進醫院,打贏進法院。
以前處理過一件 KTV 互毆案件,現場亂到不行。
包廂外一堆人圍著看,警察來的時候。
因為現場太混亂。
把只是站在旁邊觀戰的路人,也一併以被告身分移送。
結果卷一翻,還手的另一方。
只被列成「證人」
但互毆就是互毆,不會因為你打贏了,就自動洗白。
後續就是讓另一方依法提告。
直接把那個「只當證人」的人改列被告。
告訴權也還在六個月內。
很多人不懂,為什麼明明他先動手,我卻變被告?
因為在刑事案件裡。
現場誰看起來比較慘,跟誰有沒有責任,本來就是兩回事。
打架這種事。
贏了也是要付入場費的。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