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同一支監視器,在民事是侵害隱私,在刑事卻是合法證據?
這是我當公訴檢察官時,親手碰到的一個極具張力的案例。
鄰居多年積怨。
一方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鏡頭對向馬路與對方住處出入口。
被拍的一方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隱私權遭侵害,要求拆除。
民事一審法院說。
監視器 24 小時不間斷拍攝,能掌握原告出入與生活作息。
讓私生活暴露在對方的監控之下。
構成隱私權侵害的侵權行為。
檢察官不起訴妨害秘密,不拘束民事法院。
拿到勝訴判決的原告覺得自己有了尚方寶劍,氣焰更甚,跑到對方門口飆罵髒話。
結果這一幕全被那支「違法」的監視器拍了下來。
但刑事法院認為,拍攝範圍是公共空間。
鏡頭方向是一般合理設置,並非對準對方家門口私領域。
證據可以使用,並判決有罪。
最後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而那份原本勝訴的民事判決,也在上訴後被撤銷,監視器不用拆。
那張以為是護身符的民事勝訴判決書,卻成為卸下心防後,讓對手一擊斃命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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