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王牌大律師中別府法官與古美們律師的情節在台灣真實上演。
這案子其實一句話就講完了。
問題不在辯護權。
而在誰在指揮法庭。
法庭席位有明文規定。
審判長依法本來就有維持秩序與安全的權限。
辯護人可以主張、可以辯論。
但沒有選擇無視訴訟指揮的自由。
審判長已經明確命令回到辯護席。
理由也很清楚,視線受阻、空間干擾、無法掌控全局。
結果律師的回應不是法律理由。
而是我習慣、我喜歡、宣導影片這樣。
這不是辯護。
這是姿態。
在改到更寬敞的法庭後仍拒絕配合。
法院禁止當庭辯護、並改期指定公設辯護人。
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也規定了制止不聽,可以處罰。
說實話。
這個律師沒有被處分,已經算運氣很好了。
辯護不是靠站哪裡比較舒服。
能不能說服法官。
跟站姿無關。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