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陳佩琪把搜索票聲請書直接貼出來,可以清楚看到承辦人的姓名與手機號碼。
單純從法律看,就已經踩到個資法的紅線。
姓名加上電話。
而且是可直接聯絡到特定人的聯絡方式。
本身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聯絡方式」
是否出於善意、是否為了說明案情。
在法律上都不是關鍵。
有人會問。
如果那支手機是「工作機」
算不算就不是個人資料?
這個說法恐怕站不住腳。
因為這組資訊是否能直接指向、是別到特定人。
工作機也好、公務機也好。
只要接通之後找到的是「那個人」
就仍然是個資法要處理的範圍。
更何況這種公開張貼,並非必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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