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去年新聞提到阿布達比轉機男子遭拘留。
其妻子對外要求政府無償負擔費用與食宿。
我當時就說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外交部如果真的用「無償」的方式。
替特定當事人無償負擔食宿、律師費用等。
那就是圖利罪。
公務員不是不能幫忙。
而是不能選擇性免費幫忙。
有些人可能是健保、法扶律師用久了。
慢慢產生一種錯覺。
只要事情夠慘、聲量夠大。
國家就「應該」免費接手一切。
但法律世界不是這樣運作的。
政府的錢不是抽象的國家資源。
那是有來源、有責任、有審計的公帑。
公司的錢是自己的。
公司的債務就突然不是自己的。
這種邏輯只存在於嘴砲裡,不存在於制度裡。
免費是善行嗎?通常不是。
免費會孳生巨嬰和莫名優越感的免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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