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阿布達比扣留男與圖利罪

案例內容

去年新聞提到阿布達比轉機男子遭拘留。

其妻子對外要求政府無償負擔費用與食宿。

我當時就說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外交部如果真的用「無償」的方式。

替特定當事人無償負擔食宿、律師費用等。

那就是圖利罪。

公務員不是不能幫忙。

而是不能選擇性免費幫忙。

有些人可能是健保、法扶律師用久了。

慢慢產生一種錯覺。

只要事情夠慘、聲量夠大。

國家就「應該」免費接手一切。

但法律世界不是這樣運作的。

政府的錢不是抽象的國家資源。

那是有來源、有責任、有審計的公帑。

公司的錢是自己的。

公司的債務就突然不是自己的。

這種邏輯只存在於嘴砲裡,不存在於制度裡。

免費是善行嗎?通常不是。

免費會孳生巨嬰和莫名優越感的免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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