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檢察官聯名?

案例內容

檢察官剛分發時,有些地檢署會先讓新進檢察官,花大約半年的時間,只承辦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案件,例如傷害、竊盜、詐欺這一類的案件。

不過桃園地檢就沒有這類限制,例如我剛分發時就分到銀行法案件。

大部分新進檢察官是分到偵查組,不過也有些地檢署是讓新進檢察官直接到公訴組,到法院開庭。

有時會在處分書上看到,一個案件是「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聯名。
這通常是代表該案由新進檢察官承辦,為了確保品質,由主任檢察官共同掛名、實質把關。

說穿了,就是一種制度上的安全網。是讓案件品質不要因為經驗差距而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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