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臺灣檢察官為什麼要負責相驗、驗屍?

案例內容

臺灣檢察官為什麼要負責相驗、驗屍?
答案或許藏在一段古老制度血脈裡。

一般而言生歸醫師、死歸法醫,
我第一次知道檢察官要驗屍時,也是愣住的。

檢察官的前身,是法國大革命後的國王的代理人 (procureur du roi)
德文更直接Staatsanwalt = 國家(Staat)+ 訴訟代理人(Anwalt)
英文裡 attorney 原意是指派、代理,演變成律師的意義,district attorney / state attorney則是指檢察官。

更早的源頭,是coroner(國王的代理人)
Coroner字首 corona,意思是 crown(王冠)
Coroner(或crowner)和王權很有關係。

這個職位久到找不到起點,
但他們的職責非常「國王」,代替國王收罰款、沒收財產、監督某些犯罪的訴追、在法庭維護國王權利,以及在部分地區對「非自然死亡」進行屍體檢驗。
這就是為什麼英語世界把驗屍官叫 coroner。

那這跟臺灣檢察官驗屍有什麼關係?
檢察官負責相驗、沒收程序、代理公權力進行訴訟。
如果從國王代理人→國家代理人的延伸。
似乎可以理解為甚麼檢察官有這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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