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師生戀」誣告?

案例內容

嘉義老師與男大生性行為的案件 很多人只看到「師生戀」的八卦。
卻沒看到更嚴重的部分:誣告。

一名40歲女教師(男大生高中時期的老師),與19歲男大生發生關係。
兩人都是成年人,沒有師生身分,也沒有強迫。
男方事後卻提告「強制性交」

檢察官查完,認定是「合意」行為。
不起訴,再議駁回。

但這件事沒結束。
男方與現任女友不只提告,還在網路上發文。
揭露姓名、年齡、散佈錄音截圖。
甚至說出:「是不是被她寵愛的學生都得到她的身體」

民事法院認定:名譽與隱私權遭嚴重侵害。
判賠15萬元。

我在當檢察官時,最討厭看到的,就是「誣告」
有人明明知道是無關的人,卻為了報復、洩恨,把對方拖進刑案。
我曾經當庭,將某案件的告訴人,直接轉為誣告罪的被告。
因為那不是伸張正義,那是濫用司法。

司法不是情緒出口。
也不是報復工具。
提告不是「道德審判」,更不是拿來討感情的公道。

法律的力道是冷的。
用錯了方向,就會燙傷自己。

我是一名律師。
我幫人提告,也幫人防禦。
但最重要的,是讓你知道:法律,不該成為情緒的延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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