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的千年決鬥史

案例內容

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的千年決鬥史。

「認定事實」只是冷靜分析證據?

其實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的歷史,是一場場「決鬥」的變形。

中世紀:形式真實。
爭議解不開?上帝來判。

宣誓、神判、決鬥成為定真實的方式。

輸贏不在於邏輯,而在於「肉體力量」:

誰贏了,誰就是真實的一方。

中世紀中期:職權糾問。

1215年,教會廢除神判。

取而代之的是「國家」—審判的手段是拷問折磨被告。

拷問就是決鬥的變形:

被告若挺過痛苦 = 勝利,無罪。

撐不住痛苦 = 自白,有罪。

真實被釘在血肉與尖叫裡。

近代初期:職權控訴。

啟蒙運動後,拷問被廢。

決鬥不再靠劍與刑具,而是「解釋與詮釋」的戰場。

檢察官與法官透過證據推論、心證判斷,定義真實。

這是「無痛監視」時代:

國家不必動手打你,就能滲透你的生活、關係、甚至思維。

從血腥的決鬥,到冷酷的拷問,再到柔性的監視,

刑事訴訟的「真實」演變,就是國家如何一步步。

把「真相」從肉體搏鬥,變成一場。

無處不在的「詮釋權力遊戲」。

所以,法院說「查明實體真實」,

它不只是找出過去的事實 。

而是權力如何定義、如何壓制反抗的結果。

所謂真實,從來都是一場決鬥。

參考資料「實體真實發現主義」之知識形構與概念考古以中世紀至現代初期之德國刑事程序發展史為中心—許恒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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