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海洋大學拆除工程感電意外

案例內容

海洋大學因為校內實驗室設備拆除工程發生了感電意外,被勞動部認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沒設協議組織、沒巡視工地,因此被罰款並公布校名與校長姓名。

核心爭議在於學校把工程發包出去,算不算共同作業?

法院說沒人一起工作,哪來的共同?

法規定義的共同作業是指原事業單位(學校)與承攬人(廠商)的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海洋大學施工地點是一個廢棄的實驗室,施作時沒有學校的員工在裡面。

最高行認為,如果學校當時根本沒派人在現場工作,學校就沒有法律義務去搞什麼協議組織或巡視。

再來是單純的監工不等於施工。

業主為了確保工程符合需求,派人去指點一下位置、監督進度或維護校園秩序,這是身「定作人的本分,屬於單純的管控,並不是在從事學校本身的教育業務活動。

如果把這種單純的監督也當成共同作業,那以後任何機關發包工程都得背上沉重的職安連帶責任,這明顯擴張了法律的解釋。

主管機關不能僅因為施工地點在你的圍牆內,就機械式地認定你要負起共同作業的統合管理義務。

如果業主與廠商之間沒有實質的人力混同工作,且業主只是在做基本的進場管制與規格確認,就不應被課予過重的職安法律枷鎖。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建,查報人員必須…

閱讀全文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A與B因具毒品前科、在旅館外行跡可疑遭員警上前盤盤問。 因兩人供詞矛盾,警方在兩人同意下前往投宿的旅館,不料開門時當場被警方聞到濃郁毒品味,並目視到桌上擺滿毒品及吸食器具,員警當即入內發動緊急搜索並予以扣押。 最高法院認為臨檢盤查與刑事搜索雖屬不同強制處分,但執法是動態過程。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勤務時…

閱讀全文

共有土地情形下施工不等於竊佔

A具土地共有人身分,在已供公眾通行之系爭共有土地上闢建水溝、埋設水管以利排水供水。 最高法院認為竊佔罪以排他及繼續為前提,必須實力破壞原有支配並排除他人。 本罪屬於得利罪,保護法益為不動產的使用利益,其侵害必須達到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程度。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保存行為,…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