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盤查」的一些想法

案例內容

「盤查」的一些想法。

目前只以「形跡可疑」為由的盤查在判決上沒看過成功的案例。

法官要的看到了什麼客觀事實。

看到未打方向燈、機車違停紅線外加被告翻動腰間藏匿物品,這都是合理懷疑。

若將「被告眼神飄移」、「看到警車後加速逃逸」、「手握不明凸起物」(不是你想的那個。雙手插口袋,帽子戴歪歪???)這些具體動作作為理由,盤查合法性更強。

但是話說回來,這是已經進訴訟了。

而這種快速決策的壓力,不只在盤查,像緊急搜索、緊急拘捕這種法規,即便以前我是在第二線的檢察官,面對警察打電話來詢問是否執行時,壓力也是大讓你冒汗、心跳劇烈跳動。

因為一旦點頭,後續證據如果被法院打掉,那案子的努力全都化為泡影,還要面對後續反噬的力量。

更別說是一線的警察,他們在現場瞬息萬變的判斷,每一秒都可能變成法庭上的成敗的原因 。

拿美國案例來比較,像 Illinois v. Wardlow 案,如果在常常發生犯罪的區域加上無緣無故逃離,這就符合形成合理懷疑的客觀標準。

這與我國刑訴法中88-1條「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作為逕行拘提的合法性理由,其實有微妙的連結。

這顯示了「逃逸」在實務中,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但是我國刑訴法88-1經被盤查而逃逸,似乎又要回來討論盤查合法性,實際上與美國的標準比較似乎又更嚴格。

更別說逃逸引發執勤警察被撞死,或是開槍制止(我以前寫過一件無罪一件有罪的案例)、追車制止等許多複雜問題。

問題是,我們真的要讓警察把時間浪費在這些爭議無窮的盤查上嗎?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特斯拉自動駕駛車禍的刑事責任?

A無照駕駛且遇積水未依規定處置致車輛失控橫停,而後方B開啟自動輔助駕駛卻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兩人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副駕駛座乘客死亡 。​ A明知自己未考領駕駛執照,仍於暴雨深夜載著友人行經國道三號南向路段 。​ 行經積水路面時,他未減速慢行,在車輛因積水產生「水漂現象」而行車不穩時,又未能抓緊方向盤維持行…

閱讀全文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

閱讀全文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A與B因具毒品前科、在旅館外行跡可疑遭員警上前盤盤問 。​ 因兩人供詞矛盾,警方在兩人同意下前往投宿的旅館,不料開門時當場被警方聞到濃郁毒品味,並目視到桌上擺滿毒品及吸食器具,員警當即入內發動緊急搜索並予以扣押 。​ 最高法院認為臨檢盤查與刑事搜索雖屬不同強制處分,但執法是動態過程 。​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