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社教館組長違法錄用不實資格教師以包辦課程

案例內容

A擔任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推廣組代理組長,負責審核技藝研習班教師資格。

朋友B為圖包辦課程以領取雙倍鐘點費,交付不符資格之C等的不實簡歷。

A明知其資格不符,竟仍利用職務予以初審通過並簽報聘任,取代其他合格教師。

隨後再由C等出具委託書由B名義代課,使B得以一人包辦全部課程,並順利領走社教館發放總計12萬元的雙份鐘點費。

A辯稱師資遴聘要點僅是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規則,不屬於圖利罪違背法令。

自己的違法初審至多僅讓他人取得教師資格,後續鐘點費是由B實質授課取得,屬於勞力對價且涉及外部多重因素,與不法利益獲得並無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說圖利罪所違背之法令不包括純粹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之抽象規定。

但上級機關所頒訂之解釋性、補充性或具體性裁量基準,若因行政機關執行之結果,實質上已影響人民權利、發生對外法律效果者,就是本罪之法令。

本案遴聘要點攸關不特定人民享有社會教育權利之品質。

A身為業務承辦人,故意違法放行不實資格,就是違反主管職務。

本案研習班採取每班兩名教師共同授課、各領一份鐘點費之制度。

A故意違背規定錄用名義教師,使B達成一人實際授課、打包雙份酬勞之目的。

這群名義教師根本未曾實質上課,B超額領取的鐘點費與A之違法審查具備直接對價與相當因果關係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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