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被繼承人X於79年死亡,遺有60餘筆土地及補償金 其自書遺囑將精華土地大比例指定給部分子孫,造成分配極度不均 A受讓另一繼承人之份額,卻消極拖延至102年(過世23年後)才起訴分割遺產,要求分走4/9的精華財產,遭其餘10名家族成員祭出15年消滅時效抗辯。 最高法院說遺囑
案例內容
其自書遺囑將精華土地大比例指定給部分子孫,造成分配極度不均。
A受讓另一繼承人之份額,卻消極拖延至102年(過世23年後)才起訴分割遺產,要求分走4/9的精華財產,遭其餘10名家族成員祭出15年消滅時效抗辯。
最高法院說遺囑指定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罹於15年時效。
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並非於生效時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物權效力。
在履行前遺產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
因此,繼承人依遺囑請求履行之權利本質為債權請求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
既經其餘繼承人提出時效抗辯,就必須回歸法定應繼分。
另外在公同共有關係解消前,繼承人對個別遺產沒有獨立的應有部分。
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私下將應繼分讓與特定共同繼承人並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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