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盜賣土地2.5億元銀行信託專戶價金遭扣押,被害人無法請求發還?

案件摘要

A為桃園市八德區本案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該土地遭B等不法集團成員以犯罪行為強行出賣予不知情的買方C 買方隨後將2.5億元的買賣價金匯入臺灣銀行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內,經地檢署依法扣押 ​ A主張自己已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且本案無其他被害人,該專戶款項為土地變得之物,依法應逕行發

案例內容

A為桃園市八德區本案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該土地遭B等不法集團成員以犯罪行為強行出賣予不知情的買方C
 
買方隨後將2.5億元的買賣價金匯入臺灣銀行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內,經地檢署依法扣押

A主張自己已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且本案無其他被害人,該專戶款項為土地變得之物,依法應逕行發還

但逕行發還之贓物僅限犯財產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本體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贓物在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得發還被害人,原因在於該物是行為人破壞被害人持有狀態而直接取得,不生權利關係之變動

但該條文嚴格限定於犯罪直接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本體,完全不包含物以外之財產利益或後續法律行為衍生之債權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涉及第三人法律關係,非屬發還客體

本案扣押物形式上是共犯與買方簽訂契約、委託臺灣銀行保管的信託專戶存款債權
這筆錢是犯罪取得土地後所變得之物(準贓物),其背後已發生複雜的法律關係變動,更涉及第三人(買方C與信託銀行)的權利義務,刑事法院不能認定該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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