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負責人結合股市名嘴與丙種金主,以人頭帳戶假交易借殼併購

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上市公司負責人結合股市名嘴與金主,以人頭帳戶相對委託、連續交易拉抬股價。本文整理操縱市場與借殼併購的刑事責任。

案例內容

A為上市興泰實業及多家投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A因面臨興泰公司交易量低迷,且需大筆資金收購福懋油脂公司之控制權,夥同配偶,透過前鴻福證券經理居中牽線,在天成飯店密會證券分析師B(名嘴金老師)及金主。

眾人協議由A提供6000張興泰股票以每股25元為底價,並利用特製之王八機進行聯繫。

由A下達指令,配偶掌控37名親友法人之人頭帳戶,B則發動丙種墊款金主帳戶,以「連續高買低賣」與「相對委託」等通謀拉抬手法,虛構成交量並狂拉股價至每股52.4元,甚至斥資買下萬寶週刊廣告編製利多不實報導,坑殺一般投資人。

後因A苛扣炒股價差,雙方內訌散夥、股價崩盤跌停,B因遭套牢,主動向檢察官具狀自首。

法院認為操縱股價罪本質為抽象危險犯,委託價格參考最佳五檔不影響主觀操縱之認定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連續高買低賣罪,屬於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並不以有何種損害結果發生為必要。

行為人只要主觀上具備引誘大眾跟進之圖利意圖,客觀上連續多次以高於平均買價或接近最高買價之手段破壞自由市場機制,如本案利用最佳五檔資訊逐步逐檔移動、墊高股價,使一般投資人獲知錯誤價量就成立犯罪。

又鉅額交易雖有排除波動機制,但若納入波段炒作整體觀察仍具不法操縱功能。

鉅額買賣辦法固然不列入當日最高最低紀錄,但集中市場股價操縱通常跨越一段時間、非單一行為所能完成,在法律上屬於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本案之盤後鉅額交易係包含在整個炒作波段內,被告等人利用鉅額交易配對轉讓、製造不移轉所有權之相對委託交易,就是在創造市場交易熱絡之不實假象,前後整體行為進行綜合評價,不能將個別交易行為切割作為規避的藉口。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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