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我只是聽老闆的排放廢水,有事嗎?

案例內容

我只是聽老闆的排放廢水,有事嗎?

工廠無證暗設地下管線排放廢水。

A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負責人B與受僱人C明知工廠未領有任何廢水排放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由C依B指示,私自開啟酸液槽體對外的地下PVC 管線。

未經任何防護與淨化處理、含有害健康物質的重金屬廢水,直接放流污染地面河川員林坑溪。

環保局接獲死魚通報,採樣送驗驚覺廢水不僅強酸破表,有害重金屬鎳的含量超標放流水標準近90倍。

法院說該工廠每個槽體管線在原始設計上,就已規劃成可直接外排至員林坑溪。

稽查人員在現場發現,排水口壁面早已出現大片因長期遭酸液侵蝕所產生的白色腐蝕痕跡。

如果是單次、不小心的一次性誤排,不可能形成如此嚴重的腐蝕痕跡,就是長期蓄意偷排。

B身為事業負責人,無證排放強酸重金屬廢水,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5項之負責人加重罪責。

受僱人C奉命開閘放流,共同犯當刑法第190條之1之放流毒物污染水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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