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搜索沒搜索票就違法?

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警方未持搜索票查看已開啟的機車置物箱,發現兇器與現金,證據是否可用?本文整理緊急扣押、準現行犯與法院備查程序。

案例內容

被告經起訴於凌晨攜帶兇器電擊棒,脅迫被害人至不能抗拒,強盜現金8萬2千元。

被告辯稱警方無搜索票非法搜索機車置物箱,他沒有同意搜索。

但法院指出本案警察依監視器等證據,發覺該機車涉嫌重大,且偶遇被告時置物箱本就掀開,當場發現電擊棒與6萬2千元現鈔。

事出突然且具急迫性,警方隨即依刑訴法第133條之2發動緊急扣押並陳報士林地院准予備查,強制處分合法。

被告抗辯案發8小時後被抓非準現行犯。

但因持有兇器、贓物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即以現行犯論,不以犯罪實施中即時發覺為要件。

警方查獲電擊棒與贓款後將被告逮捕,並依刑訴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置物箱查扣中國信託匯款單據(證明其存入2萬元還債,是款項流向之間接事實),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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