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再利用機構不依程序處理,仍為非法堆置廢棄物

案件摘要

​被拋棄之物或事業產出物,若違法貯存、利用或未依規定使用,且客觀上「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不論原有性質如何,即屬廢棄物 ​ 再利用機構必須檢具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唯有在核准範圍內,且客觀上「無不當貯存、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之前提下,始得合法置放一般事業廢棄物 ​

案例內容

​被拋棄之物或事業產出物,若違法貯存、利用或未依規定使用,且客觀上「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不論原有性質如何,即屬廢棄物

再利用機構必須檢具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唯有在核准範圍內,且客觀上「無不當貯存、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之前提下,始得合法置放一般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區分為廠內、公告及許可再利用

經濟部公告附表已於98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刪除「紡織及漿紙污泥再利用為人工粒料原料」之規定

機構若擬繼續收受,必須依法另行提出個案或通案許可申請

若與用途規定不符,又未取得許可文件而任意堆置、拋棄者,該物質即屬非法堆置之廢棄物

我是合法再利用機構,我堆的是可利用資源?

未依核准計畫貯存,且早已違反最新公告用途無法躲避刑罰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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