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法院裁定把5日抗告期間誤寫成10日,抗告逾期?

案例內容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如行政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告知錯誤是不可歸責,但保障訴訟權之法理完全同一。

當事人因信賴法院文書而導致訴訟行為遲誤,不利益若全由當事人承受,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此種因法院筆誤造成的遲誤,符合非因過失要件。

聲請回復原狀必須在原因消滅後5日內為之。

本案相對人直到確知抗告遭駁回確定時,其對錯誤教示的信賴(遲誤原因)才消滅。

因此,只要在收受駁回裁定正本5 日內提出聲請,即符合程序要件,重行計算其不變期間。

本案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和解後請求繼續審判,交錯適用刑事、民事訴訟法,在法院實務上較罕見。

即使相對人有委任律師協助,除非律師明知故意或有重大懈怠,否則不能將法院錯載之裁定不利益強行轉嫁給當事人或律師。

准予回復原狀的裁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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