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收受現鈔並接受高檔飲宴招待,落網後將現鈔全數繳回不能減刑?

案例內容

A身為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了現金6萬2千元的財物,並接受了價值 5千元的餐飲招待不正利益。

A於偵查中自白,並將現鈔6萬2千元全數自動繳交。

原審認為A必須把那5千元的餐飲不正利益一併折現繳回,才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所以拒絕適用減刑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賄賂」,專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其價值的「有形財物」;而「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如飲宴招待、免除債務)兩者是不同的。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條文寫的是財物,不及於不正利益。

A既然已經把有形的6萬2千元現鈔全數繳回,不論吃喝掉的不正利益有沒有繳回,都已經符合減刑要件。

沒收制度的核心在於不法利得剝奪,因此沒收範疇龐雜,包含違法所得、變得之物、有形無形利益及孳息,自然也包含那5千元的餐飲利益。

這與貪污治罪條例鼓勵自新、節省司法資源而設的自動繳交減刑寬典,在法律上的目的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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