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警察沒有向法院聲請調取票,錄到我的涉毒對話就是違法取證?

案件摘要

​A涉嫌毒品罪,其於警詢時將持用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提供給警方作為買賣毒品之交易證據,員警據此予以留存並採為認定犯罪之依據 ​ A說警方未依通保法第11條1 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未取得強制扣押裁定,對於對話紀錄屬非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 ​ 法院指出刑事程序中之證據蒐集,

案例內容

​A涉嫌毒品罪,其於警詢時將持用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提供給警方作為買賣毒品之交易證據,員警據此予以留存並採為認定犯罪之依據

A說警方未依通保法第11條1 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未取得強制扣押裁定,對於對話紀錄屬非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

法院指出刑事程序中之證據蒐集,區分為非任意性之強制處分(如拘提、搜索、通訊監察)與具任意性之供述、自願提出

前者因違反人民自由意志、干預基本權,故必須遵守令狀原則;後者因未違反自由意志,客觀上不具強制性,無須令狀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關於扣押後處置之規定,就是「自願提出證據」

正因其不具干預強制性,所以不受扣押裁定(扣押令狀)限制

通保法第11條之1關於調取「已存在」通信紀錄應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之規定,是以違反人民自由意志(干預隱私)為前提

本案A於警詢時明確答稱「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紀錄」,所以是A自願提出給警方留存

這屬於任意性處分,與通保法限制之強制調取無關,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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