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
車禍、傷害、重傷與死亡案件之醫療、看護、車損、精神慰撫金及所失利益。

Damages
每一分損失,都應以證據被看見。
Scope
以下內容用於協助初步理解服務範圍;實際處理仍依案件事實、資料與程序階段確認。
車禍、傷害、重傷與死亡案件之醫療、看護、車損、精神慰撫金及所失利益。
網路暴力、誹謗與不實資訊的法律救濟。
契約違約、違約金及供應鏈中斷等損害。
Process
Preparation
Questions
以下為程序與準備方向,不取代個別案件法律意見。
可以先保存責任與損害資料,再依已發生及可證明的項目逐步整理。
建議先建立可核對的項目與證明,才能評估協商內容及程序選擇。
Insights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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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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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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