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Disputes

醫療案例

從病歷、醫療程序與證據觀點整理醫療爭議,協助讀者理解責任判斷與調解、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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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拘束老人行動就過失傷害?

老人住在養護中心,後來被發現坐在地上,兩天後送醫,竟然是右側股骨頸骨折。 ​ 家屬認為人交給你們照顧,行動又不方便,為什麼沒有把她約束好?為什麼床欄不做高一點? ​ 護理長因此被起訴業務過失傷害。 ​ 最後判無罪。 ​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養護中心不是想綁老人就可以綁。 ​ 限制老人行動自由,必須符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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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掛名負責醫師

A受診所經營者委託,協助尋找掛名負責醫師。 ​ 雙方簽署委託同意書,約定醫師每月薪資的10%,作為介紹服務費。之後,醫師與診所簽訂一年聘任契約,薪資包括每月6萬元執照費,以及每節4千元的看診費。 ​ 介紹人主張,醫師每月收入至少17萬2千元,因此每月應支付1萬7千2百元服務費。醫師雖然在第一年按月付款,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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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任職30多年的主治醫師不適用勞基法,仍有解僱保護。

在醫院任職30多年的主治醫師,因兩件醫療糾紛衍生和解金分攤爭議,又曾遭病患抱怨,醫院遂以違抗合理命令、重大違規及破壞醫院形象為由,提前終止定期僱傭契約。 ​ 最高法院指出即使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雇主仍不能任意解僱。依民法第489條,必須達到信賴關係已嚴重破壞,且客觀上無法以記過、調職等較輕手段維持僱傭關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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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的法律行為不可以互相替代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支付3千萬元,取得在承租博正醫院期間使用病患資料及博正醫院名稱的權利,並委任一名醫師掛名擔任醫院負責人,實際經營管理則由法人負責。 ​ 後來出租人博恒興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租約及合作契約。法院指出,合作契約的當事人是阮綜合與博正醫院即A,不是博恒興公司。 ​ 即使A同時是博恒興公司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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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掛牌、完全不知情,可以免責?

醫師長期在美國工作,卻以每月3萬2千元,將自己的醫師執照出租給一名沒有醫師資格的人。 ​ 對方拿到執照後,以醫師名義開設天寶診所、申請成為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並實際替病患診療、開藥。診所不實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共544萬5126元。 ​ 健保局因此按虛報金額裁處2倍罰鍰,合計1089萬252元。 ​ 醫師主張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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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負責醫師與經營者間是甚麼契約?

這案重點不是單純「掛牌費爭議」,而是法院如何依實際權利義務,認定契約性質。 ​ 醫師原本擔任診所負責醫師及看診醫師。 ​ 診所被頂讓後,新經營者與他簽約,約定由醫師繼續掛名院長,每月領取6萬元掛牌顧問費,並依排班看診、按診次領取報酬及自費療程獎金。 ​ 契約同時約定:醫師不參與診所管理、進貨、行銷及員工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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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不用返還全部健保給付,但仍須返還自己實際取得的借牌利益

長期居住美國的醫師A,以每月3萬2千元將醫師執照出租給沒有醫師資格的B。 ​ B取得執照後,冒用醫師名義開設診所、申請健保特約,並親自替病患診療及申報健保費用。兩年多期間,健保局共支付1千萬餘元,追扣後仍有590萬餘元未返還。 ​ 健保局主張正因醫師違法出租執照,才使B得以冒名開業並詐領健保費,因此醫師應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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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雖叫醫師委任契約,法院仍依實際從屬關係認定為僱傭

腎臟科醫師與醫療公司簽訂10年期醫師委任契約,受派至醫院血液透析中心擔任負責醫師,每月基本薪資45萬元。 ​ 契約名稱雖是「委任」,但醫師有固定工時、休假制度,須配合公司臨時任務、遵守員工規則,並受指派至特定醫院看診;在外兼職受到限制,另負有保密、競業禁止、急診處理及病患家訪義務。 ​ 醫師按月領取固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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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顧問公司簽訂「醫師合作契約」,公司不用保勞健保嗎?

​醫師到公司設立的診所駐診,並提供企業臨場健康服務。 ​ 契約刻意寫明,雙方是「合作拆帳的承攬關係」,醫師不是公司員工,公司不用替投勞健保,也不負僱用人責任。 ​ 但法院認為依契約醫師每週至少必須工作40小時,每月固定報酬25萬元;駐診地點、時段及人力配置均由公司決定,工作時數增減,報酬也按比例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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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有醫療疏失,家屬卻仍敗訴

患有糖尿病、慢性腎病、第四期大腸癌,且術前感冒未癒的婦人,到牙醫診所接受上顎兩顆門牙「即拔即植」。 ​ 醫師知道她有糖尿病,沒有進一步掌握血糖控制,也未測量血糖、血壓或安排會診;對她的癌症、腎病與上呼吸道感染病史,也掌握不足。 ​ 鑑定因此認定,術前全身狀況評估不符合醫療常規。 ​ 手術一週後,婦人出現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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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病歷,病人必須證明病歷記載錯誤

患者到牙醫診所植牙,事後發現病歷還記載他有牙周病、蛀牙,並接受樹脂填補。 ​ 他主張自己根本沒做過這些治療,醫師後來又把「牙位28」改成「牙位23」,並在病歷補寫「磨損」,因此要求診所更正病歷,還要通知曾取得資料的21個單位。 ​ 法院先確認病歷屬個人資料,病人當然有權請求更正。 ​ 但有權要求,不代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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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不喜歡,就能要求重寫?

一名患者到牙醫診所植牙,事後發現病歷還記載他有牙周病、蛀牙,並接受樹脂填補。 ​ ​ 他主張自己根本沒做過這些治療,醫師後來又把「牙位28」改成「牙位23」,並在病歷補寫「磨損」,因此要求診所更正病歷,還要通知曾取得資料的21個單位。 ​ ​ 法院先確認病歷屬個人資料,病人當然有權請求更正。 ​ ​ 但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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