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掛名負責藥師,出事金主扛嗎?
這起涉及藥局「租借牌照」的健保詐欺案,不僅是一場關於鉅額罰鍰之爭,更揭露了醫藥界掛名制度背後的法律風險 實質負責人A指示受僱藥師B,利用未執業藥師的名義虛報健保費,這場勞資共同編織的騙局最終引發了238萬元的行政罰鍰 事發後老闆簽下的賠償切結書究竟能保障多少權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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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Disputes
從病歷、醫療程序與證據觀點整理醫療爭議,協助讀者理解責任判斷與調解、訴訟流程。

這起涉及藥局「租借牌照」的健保詐欺案,不僅是一場關於鉅額罰鍰之爭,更揭露了醫藥界掛名制度背後的法律風險 實質負責人A指示受僱藥師B,利用未執業藥師的名義虛報健保費,這場勞資共同編織的騙局最終引發了238萬元的行政罰鍰 事發後老闆簽下的賠償切結書究竟能保障多少權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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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健保費的案件是民生組檢察官一大案件來源 不過涉及「假釋出、真調劑」的作法,會變成如同組織一樣的加重詐欺,比較少見 這位醫師原本也是釋出處方箋給熟識的藥師,但後來藥師罹癌體力不堪負荷,醫師為了節省聘請藥師的成本,乾脆讓診所內的行政助理自行包藥給病人,卻繼續借用該藥師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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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劃出了藥師專業的邊界,更在行政裁量與勞動價值之間,抓出了一個平衡點 承包的藥局與監所人員都覺得,既然藥品已經製成標示詳盡的餐包,上面的文字說明不就是「用藥指導」了嗎?誰拿給病患真的有差嗎? 法院給出了非常堅定的否定 藥師法特別強調「交付時」的核對義務,這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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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專業證照且對外掛名負責人的藥師,在法律眼裡到底算是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受任人,還是受保護的勞工? 資方說是委任關係,所以有權隨時終止契約 但藥師則認為就是領薪水、聽命令的勞工 法院的邏輯完全是繞著勞動法的靈魂「從屬性」在轉 法院最終判決藥師勝訴 首先是人格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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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位高權重的醫院主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契約優惠,這到底是「私人詐欺」還是「貪污瀆職」? 案件的導火線源於退輔會與藥商簽署的優惠契約,這份契約原本是為了保障榮民醫院的採購權益,卻成了公立醫院藥劑科主任眼中的財路 她利用藥商對其藥劑科主任身分的信任,佯裝以醫院名義下單,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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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沒有醫師資格的人,明知抽脂、豐胸、麻醉 都是只能由醫師親自執行的核心醫療行為 卻實際動手施打麻醉、操作抽脂與豐胸 而真正有醫師身分的人,也明知對方無照,仍放任、配合、一起做 麻醉劑量明顯過量,被害人當場出現癲癇重積發作、血氧下降等致命徵象 卻沒有即時監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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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是自己開車出事,醫院怎麼會要賠? 有個日本法院判決,正好把「過勞」跟「安全保障義務」講得很清楚 一名33歲醫師,在大學醫院值完晚班後清晨返家途中,因打瞌睡發生車禍死亡 表面看是交通事故 但法院把他的值班表、工作紀錄、Email 一一攤開來看 結果在事故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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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會聽見「告知義務」、「醫療常規」、「合理裁量」這些詞 但這三者代表的是完全不同的責任 告知義務是病人的自主權,而非過失的代名詞 醫師手術前沒說清楚風險,算不算「過失」? 「告知義務」:是病人的自主權,而不是醫療行為的本身 就算醫師沒盡到告知義務,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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