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刑事案件

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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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rchive

公開案例總數 94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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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合法,不代表搜索完之後接著問出的供述就合法。

顏寬恒案中,檢調在112年3月28日上午搜索多處地點,並扣得「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資料,也掌握林進福曾領取立法院公費助理薪資的所得資料。當日上午11時31分,檢察事務官接著詢問顏寬恒,問他林進福是不是助理;顏先回答「沒有」,之後被提示所得資料,又說「不知道,我現在不清楚」。 詢問前檢察事務官並沒有告知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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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沒有表態支持你的議員名字,直接放進挺你的競選看板,會只是姓名權問題,還是可能涉及選舉犯罪?

就網路上流傳的照片來看, 柯志恩的競選廣告看板以「高屏同心、挺屏東女兒」為文案,下方直接列出多名高雄市議員及參選人姓名。遭列名的數人已公開否認支持,也表示事前沒有被徵詢。這有討論選罷法第104條的空間。 關於選罷法第104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指出不只處罰「抹黑別人」。該案候選人明知自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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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錯誤是陪審團認定有罪,法官就一定要接受。

另一個常見的雲端美國法是美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所以陪審團認定有罪,法官就一定要接受。 錯。 美國刑事案件確實是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但這不代表陪審團只要喊有罪,法官就只能照單全收。依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第29條,如果檢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律上根本不足以支持有罪判決,即使陪審團已經判決被告有罪,法官仍然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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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官都是選舉出來的?拿作夢的美國法當比較法?

台灣討論司法制度時,很常看到一個起手式:「美國法官都是人民選的,所以…。」但這句話從前提就錯了。 美國的聯邦法官不是選舉產生。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聯邦地方法院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而且原則上是終身職。其他聯邦法院法官,也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 較常看到法官選舉的是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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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案沒有目擊者,家裡的Wi-Fi路由器也可能變成關鍵證人。

英國北威爾斯警方偵辦的一起命案。年輕女子遭到殺害,屍體由剛結束短期出差返家的男友發現。男友表示自己前一晚因工作外出,隔天早晨回家後才發現被害人,但因無法具體說明法醫推估死亡時間附近自己在哪裡,一度成為警方頭號嫌疑人。 突破案件的不是監視器,也不是手機基地台,而是Wi-Fi路由器留下的日誌檔案。因為男友手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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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er D只是搜索的問題?

搜索票是針對 Commander D 的場所及犯罪證據,警方執行搜索時封鎖現場,本來就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也規定執行搜索時,可以禁止在場人離去。 不過暫時不能離開搜索現場,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搜身,也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帶回分局。 如果要把人帶回警局,也一樣不是說「關係人」就可以。 即使只是依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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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公司本來就沒有投標意思,可能不是「搓圓仔湯」,而是詐術圍標

一家真正想得標的營造公司,為了讓標案形式上達到「3組以上廠商投標」的開標門檻,找來3家公司出借名義陪標。這些公司本來就沒有競標意思,只是照安排出名、授權他人辦理投標手續。 被告主張這應該只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的「合意圍標」。 最高法院明確區分第87條第4項的合意圍標,重點在於原本具有投標或競價意願的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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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不一定要把所有廠商都「喬好」,部分廠商達成不競價合意,就可能成立

花蓮一件工程底價1100萬元,得標廠商最後以1070萬元得標。法院認定實際負責人在投標前曾參與俗稱「開小標」的圍標會議,並表示願意拿出100萬元「回扣金」,作為其他廠商不進行真正價格競爭的代價。 被告辯稱檢方沒有證明每一家陪標廠商都真的拿到錢,也沒有證明所有廠商都參與協議,因此不能成立圍標。 最高法院指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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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湊滿3家投標,找兩間公司陪標,結果押標金「連號」直接被抓包

精鴻公司負責人A為了讓自己的公司順利得標,也避免因不足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找來岳洋工程行及鼎瀚公司一起投標,但另外兩家其實沒有真正競標意思。 更明顯的3家公司的投標文件由A協助製作,標案一的3張押標金支票還是由他在同一家銀行一次購買。標案二的3張郵政匯票,也由同一名員工一次購買。台糖資格審查時發現3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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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投標不到3家,乾脆自己「生出」其他廠商?

經營傳統整復推拿的A,為了讓自己順利取得學校採購案,竟冒用其他公司名義投標。 109年間他先後參與懷生國小勞務派遣、老松國小清潔外包標案。因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家,竟未經英洋公司、聖弘汽車材料行及其負責人同意,盜刻公司、負責人印章,製作投標書、價目表、切結書及投標封套,甚至偽簽負責人姓名、留下預付卡電話,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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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湊滿3家投標,直接拿別家公司印章來「陪標」?

忠孝國小辦理123萬餘元韻律教室整修工程,採最低標決標。鼎豐公司負責人A為了讓標案達到3家廠商投標門檻並順利得標,找來墨橙公司投標,另利用自己保管旭日公司大小章的機會,在未經旭日公司負責人同意下,盜蓋印章製作整套投標文件。 他決定3家公司標價,鼎豐123萬元、墨橙133萬7561元、旭日133萬2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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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協力廠商的實績寫成自己公司的,也可能構成政府採購法詐術罪

一家公司參與政府採購評選時,A將協力廠商過去的履約實績,混充成桂富公司自己的履約經驗,放進企劃簡報書。評選委員因此誤認桂富公司具有較豐富的履約能力,給予最高分,最終由桂富公司得標。 法院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詐術,不限於假陪標或偽造其他廠商投標文件,只要使用足以使採購機關陷於錯誤的欺罔手段,使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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