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受現鈔並接受高檔飲宴招待,落網後將現鈔全數繳回不能減刑?
A身為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了現金6萬2千元的財物,並接受了價值 5千元的餐飲招待不正利益。 A於偵查中自白,並將現鈔6萬2千元全數自動繳交。 原審認為A必須把那5千元的餐飲不正利益一併折現繳回,才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所以拒絕適用減刑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賄賂」,專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其價值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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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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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身為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了現金6萬2千元的財物,並接受了價值 5千元的餐飲招待不正利益。 A於偵查中自白,並將現鈔6萬2千元全數自動繳交。 原審認為A必須把那5千元的餐飲不正利益一併折現繳回,才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所以拒絕適用減刑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賄賂」,專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其價值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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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如行政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告知錯誤是不可歸責,但保障訴訟權之法理完全同一。 當事人因信賴法院文書而導致訴訟行為遲誤,不利益若全由當事人承受,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此種因法院筆誤造成的遲誤,符合非因過失要件。 聲請回復原狀必須在原因消滅後5日內為之。 本案相對人直到確知抗告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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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身為時任鎮長之夫兼服務處主任,具實質影響力。 她的姻親B因拆除建物產出營建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分類便企圖載往北斗掩埋場棄置,遭現場管理之清潔隊班長C依法攔阻。 B隨即致電A在關說,A撥打電話指示C放行砂石車進場傾倒,偷倒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達54.71公噸。 法院認為C因懼於A的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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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拋棄之物或事業產出物,若違法貯存、利用或未依規定使用,且客觀上「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不論原有性質如何,即屬廢棄物。 再利用機構必須檢具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唯有在核准範圍內,且客觀上「無不當貯存、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之前提下,始得合法置放一般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區分為廠內、公告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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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明知男童為未成年男童,利用心智未成熟,刻意在夜間載往偏僻河堤。 在孤立無援的環境下,X突襲動手脫去男童衣服,強行撫摸性器官、口交並射精。 法院認為X刻意將男童載往夜晚堤防、製造難以求援的獨處情境,突襲式猥褻與口交。 對於心智未成熟的兒少而言,已形成巨大的驚恐與心理壓迫。 男童因害怕、傻住、怕遭毆打而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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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身為時任鎮長之夫兼服務處主任,具實質影響力。 她的姻親B因拆除建物產出營建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分類便企圖載往北斗掩埋場棄置,遭現場管理之清潔隊班長C依法攔阻。 B隨即致電A在關說,A撥打電話指示C放行砂石車進場傾倒,偷倒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達54.71公噸 。 法院認為C因懼於A的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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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起訴於凌晨攜帶兇器電擊棒,脅迫被害人至不能抗拒,強盜現金8萬2千元。 被告辯稱警方無搜索票非法搜索機車置物箱,他沒有同意搜索。 但法院指出本案警察依監視器等證據,發覺該機車涉嫌重大,且偶遇被告時置物箱本就掀開,當場發現電擊棒與6萬2千元現鈔。 事出突然且具急迫性,警方隨即依刑訴法第133條之2發動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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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主張「他只承認賣毒、否認混毒不能減刑」而。 被告在社交軟體刊登販毒訊息,要販售含有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給喬裝買家的警察而落網。 最高法院說毒品條例第9條第3項之「混合」僅需客觀上有摻雜調合置於同一包裝之事實,不以行為人親自攪拌為必要。 被告自承有吸食與販毒經驗,對於市面毒咖啡包普遍混毒之事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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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年A遭起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雖然他在之前的警詢及少年法庭保護事件調查時否認非行,但在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檢察署後,檢察官在提起公訴前,沒有進行訊問,也未交付檢察事務官或發交警察詢問。 這導致A在偵查階段中,沒有機會自白、 直到第一、二審審判時,A均自白犯罪。 然而二審法院卻認定他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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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聽老闆的排放廢水,有事嗎? 工廠無證暗設地下管線排放廢水。 A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負責人B與受僱人C明知工廠未領有任何廢水排放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由C依B指示,私自開啟酸液槽體對外的地下PVC 管線。 未經任何防護與淨化處理、含有害健康物質的重金屬廢水,直接放流污染地面河川員林坑溪。 環保局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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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R西日本鐵道翻覆,社會輿論要求追究企業高層。 JR西日本列車以時速 115 公里超速衝入大幅縮小的彎道導致出軌翻覆,造成 109 人死亡。 檢察審查會強制起訴3名社長,控訴未指示設置具備速度檢查功能的自動列車停止裝置(ATS)具備管理與監督過失。 日本最高裁判所以以管轄內類似彎道超過 2,000 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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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承攬統包工程,由負責人B與副理C指派臨時工DE進入狹小且空氣不流通的溫泉井內清洗。 A公司未在現場設置確認氧氣與硫化氫濃度的保護措施,致使2人因持續吸入有害氣體窒息死亡。 ABC雖以這是承攬而非僱傭,案發時管理階層均未在場,且被害人施作前已知悉環境且可能飲酒抗辯, 但法院認為職安法旨在防止職業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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