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大學教授挪用研究經費
台大教授A利用研究經費挪作私人金庫,於執行多項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期間,夥同研究助理B、D公司負責人C等人發動跨國級的詐領經費計畫 A指示B蒐集學生及助理親友共10人之基本資料充當人頭助理,連續製作不實的出勤簽到表與工作費印領清冊,向臺灣大學及交通大學涉嫌詐領高達347萬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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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台大教授A利用研究經費挪作私人金庫,於執行多項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期間,夥同研究助理B、D公司負責人C等人發動跨國級的詐領經費計畫 A指示B蒐集學生及助理親友共10人之基本資料充當人頭助理,連續製作不實的出勤簽到表與工作費印領清冊,向臺灣大學及交通大學涉嫌詐領高達347萬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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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主以每車300元的賤價提供雲林土地,B隨即聯繫北部業者,由靠行司機C、D分別駕駛登記在正達公司與正烽公司名下的曳引車,跨區將兩千平方公尺的營建廢棄物載往雲林濫倒,當場被警方抓到 檢方起訴兩名司機在客觀上就是這兩家貨運公司的從業人員,他們執行業務犯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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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與兒少性隱私/性活動區別 A在其嘉義市租屋處的浴室裡裝設網路針孔攝影機,明知同住的B為未滿18歲之高中少年,仍刻意隱匿並惡意竊錄B全身裸體沐浴之過程,並將含有性徵、臀部等畫面儲存於平板電腦內 檢察官認為A讓不知情的兒少淪為性客體,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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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者A為圖代辦外僑延期居留之有償報酬,越過一般櫃檯審件流程,直接在臨近下班時將不符延期居留條件的僑生申請書,交付給負責收費開立收據的外事課警員B B隨即利用同事下班之際,冒用其帳號密碼登入系統,輸入不實的准予延期異動資料 另名負責製證的警員C亦涉入其中,未經同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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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擔任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推廣組代理組長,負責審核技藝研習班教師資格 朋友B為圖包辦課程以領取雙倍鐘點費,交付不符資格之C等的不實簡歷 A明知其資格不符,竟仍利用職務予以初審通過並簽報聘任,取代其他合格教師 隨後再由C等出具委託書由B名義代課,使B得以一人包辦全部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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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務員A因收受賄賂被判刑,他不服上訴,堅稱自己不但全盤自白,還當了「污點證人」供出行賄的共犯B,甚至配合檢察官指示繳40萬元公益金,法院卻沒依證人保護法第給他免刑,實在太不公平 法院提到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 必須符合該法第2條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 同時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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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毒駕新聞讓基層警察蒐證的困境浮上水面 大法官還有在上班的時候2號憲判字說警察強制抽血,或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讓警察非侵入性採尿原則上都要經過檢察官許可 那麼侵入性的強制採(導)尿呢? 就跟強制抽血一樣經過檢察官發鑑定許可進行 憲判字代表嫌犯能徹底拒絕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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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校長夥同妻子、校內主管與外籍掮客,在校園裡架設起假學位與買官升等的一條龍 101年至105年A身為私立大學校長,與妻子B及校內主管組成詐欺集團,並與外籍掮客合作 他們看準大眾對外國學制之陌生,對外宣稱免出國、只要在台修課或在家自修,甚至用工作經歷抵免,就能拿到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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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后級詐盲最終翻車的故事 A為了詐領的失能保險金,她奔走於光田與童綜合等大醫院,對著醫生主訴自己視力模糊,連生活都無法自理,醫生不疑有他,便順著她的主訴開出了符合保險失能定義的診斷證明書,她便拿著這些紙本信條向多家公司申請理賠,甚至還跑去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中心接受定向行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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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理專利用客戶的信任,將上億元資金挪為己用 A在銀行先後擔任業務、理專及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負責為客戶提供理財諮詢、規劃,並受理指示辦理特定理財商品的購買、贖回 然而A竟佯稱要幫忙辦理定期存款或申購特定理財商品,趁機在申購文件裡夾藏空白匯款單,或以誤繕、格式變更為由,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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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全球代工帝國採購大權的高層,夥同親信副手,在權力核心建立分贓通道 他們聯手外部白手套,指導新廠商浮報機器價格榨取佣金,甚至無視總裁裁示,擅自將iPhone量產所需的頂級生產線品牌偷天換日,只為在數億元採購中抽取高額回扣 /灌水的氮氣產生機 集團技委會資深副總A兼任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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