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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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rchive

公開案例總數 94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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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利益衝突,已經迴避不投票,竟然還是可能要負責?

朝陽人壽曾出資10億元參與土地重劃。 後來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終止投資契約,部分董事因與交易相對人有持股、董監事等關係,具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參與表決。 照一般直覺:我都迴避了,應該就沒我的事了吧? 但法院認為這些管理階層有人早就知道交易全貌、投資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關係人交易資訊,卻沒有把完整交易內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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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99.9999%,只剩4股,竟然被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為了彌補虧損,股東會決議把實收資本額從3968萬元,減到只剩40元。 也就是只剩4股。結果公司原本有116名股東,減資後除了兩個大股東以外,其餘114名股東因為剩下的股份不足1股,只能拿現金,全部喪失股東身分。 但法院發現公司當時其實還有約3953萬元的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果先拿這些公積填補本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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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沒有替自己拿錢,只是故意不照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事務,也可能成立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嗎?

威秀影城因免費優待票要不要計入與片商拆帳發生爭議,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採特定法律意見,由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共同與主要片商協商。 但時任董事長A不支持決議,還另外發函給片商,導致原本已有每票補貼30元共識的片商重新談判,最後多家公司改按每票130元和解,威秀主張因此多支出數千萬元。 二審認為A違反公司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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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72.2%就能自己決定一切?

多數決也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公司原為有限公司,少數股東持有27.8%出資額。其餘3名股東合計72.2%,沒有通知、也沒有徵詢他,就共同簽署同意書,決議把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再增資發行新股。 結果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從27.8%被稀釋到只剩2%。 而新股認購通知直到認購期限最後一天上午11時才寄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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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想查公司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公司可以說「公司法沒寫」就拒絕嗎?

持股50%的董事,為查明公司負責人任內有無侵害公司權益,要求查閱公司99年至106年度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公司抗辯公司法第210條只規定股東可以查閱特定財務報表、簿冊,並沒有規定董事可以查到這麼細,而且董事是因私人糾紛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不只是開董事會投票而已。 董事依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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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把整個董事會換掉嗎?

聯光通原有6名法人代表董事、3名獨立董事,但兩個法人股東合計持股僅約0.3%,低於當時規範要求的董事持股成數8%。 其中一名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治理有問題,單獨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當天出席股份達68.55%,最後整個董事會提前改選。 二審認為董事持股不足早就存在,獨董也沒先要求補足。而且召集通知只寫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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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把公司房地賣掉,錢匯進自己帳戶,股東可以直接告他賠自己嗎?

公司董事長擅自出售公司房地,扣除稅費後實得5897萬5271元,全部匯入自己帳戶支配使用。 其中一名持有1000股的股東主張,公司資產被掏走,自己的股份價值也跟著減少655萬2808元,因此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要求董事長賠償。 二審准了。 最高法院卻認為,這裡要先分清楚「誰的損害」。 董事長擅自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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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可以說「以前都這樣做、股東也都知道」就免責嗎?

家族公司長期把部分營業收入存進股東、負責人的私人帳戶,作為「內帳」使用。 結果101年至103年間,因短漏報營業收入、稅後純益,又有未取得憑證、未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被國稅局裁罰400萬6660元。公司之後反過來向當時董事及會計求償。 二審認為這種作法從公司成立初期就存在,股東也都知道,甚至實際分到的紅利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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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了重大法遵問題,董事長可以說「下面有法遵單位,我不知道」就免責嗎?

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遭美國DFS裁罰1.8億美元,再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之後向前董事長、總經理求償。 二審認為董事長依法令及公司治理規範,對公司內控、內稽、法遵制度,包括海外分行的制度建置、落實、監督及缺失改善,負有一定監督責任,不能只因公司已有法遵單位、採分層負責,就當然認定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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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把股份移給100%子公司,就能繞過仲裁判斷嗎?

B公司與L公司合資成立BL公司,L持股51%、B持股49%。 後來雙方發生爭議,ICC仲裁判斷命B公司出席BL公司的股東會,討論公司解散。因為L本來就持有51%,只要B帶著49%出席,股東會就能達到法定出席門檻,L也有機會憑過半表決權主導解散。 但B想到一個方法。 它把自己持有BL公司的33.46%股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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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想把出資額送給配偶,不是簽了贈與契約就有效

父親同時是3家家族公司的股東兼唯一董事,生前將名下54萬元、54萬元及162萬元出資額,贈與並讓與再婚配偶。其他子女主張這筆股權移轉根本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 法院認為有限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公司法第111條原本就限制出資額轉讓;而本案3家公司章程更明定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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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頭董事之後,想辭就辭得掉嗎?

女子因急著貸款,把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並同意擔任公司「人頭董事」。事後她主張自己沒出資、沒到過公司、也從未參與經營,因此股東及董事關係都不存在。 法院不採。 女子在訴訟及先前偵查中都曾表示,當初確實因貸款而配合他人辦理。公司資料也顯示,她受讓300萬元出資,成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法院認為即使她沒有實際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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