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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被告是否具備誣告罪之主觀犯意?

判斷被告是否具備誣告罪之主觀犯意,絕非僅憑被告片面說「我只是誤認」、「我以為對方有嫌疑」即可輕易脫罪 ​ 提告當下是否具備使被誣指之人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惡意、證據是否屬於刻意偽造或變造之物、指訴之犯罪內容是否完全屬於憑空捏造或移花接木的虛構事實、雙方在法律戰中互相提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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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卻在老父過世後反悔爭產?

女兒已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兄弟在父親過世後,持生前協議書代位請求移轉遺產 ​ 最高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69條規定,利益第三人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 當事人有爭執時,應通觀全文並審酌締約過去事實、社會通念,本於經驗法則與誠信原則作全盤觀察,不能單憑字面未明確記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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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被輾轉讓與、不實債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地主A以名下57筆土地,虛擬設定了擔保債權總額高達4億700萬元的普通抵押權予B公司,但雙方私底下根本沒有任何金錢借貸關係 ​ 這筆不實的抵押債權隨後遭法院核發執行移轉命令移轉予C公司,C公司再將其中6000萬元與從屬抵押權輾轉讓與D ​ 債權人發現4億抵押權致他聲請拍賣土地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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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股東會突襲解任董事未依法公告主要內容

最高法院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原則上應於7日前通知 ​ 雖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但會議是否有受合法通知,必須以現在任董事為斷 ​ 若董事會召集程序有瑕疵,其決議客觀上雖具董事會外觀,其後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不致當然無效,但股東仍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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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沒有明文寫出董事可以查帳?

最高法院說董事職務涵蓋發行新股至聲請破產,資訊完整閱知為決策前提 ​ 依公司法第202條及相關條文規定,董事會掌握發行新股、收買股份、募集公司債等公司核心業務之執行決議 ​ 個別董事為形成決議的成員及基礎,更背負發現重大損害時立即向監察人報告的義務 ​ 要求董事善盡其忠實及善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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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負責人結合股市名嘴與丙種金主,以人頭帳戶假交易借殼併購

A為上市興泰實業及多家投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 A因面臨興泰公司交易量低迷,且需大筆資金收購福懋油脂公司之控制權,夥同配偶,透過前鴻福證券經理居中牽線,在天成飯店密會證券分析師B(名嘴金老師)及金主 ​ 眾人協議由A提供6000張興泰股票以每股25元為底價,並利用特製之王八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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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賣土地2.5億元銀行信託專戶價金遭扣押,被害人無法請求發還?

A為桃園市八德區本案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該土地遭B等不法集團成員以犯罪行為強行出賣予不知情的買方C 買方隨後將2.5億元的買賣價金匯入臺灣銀行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內,經地檢署依法扣押 ​ A主張自己已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且本案無其他被害人,該專戶款項為土地變得之物,依法應逕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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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段人員放任包商租牌工安主管?

工務段人員放任包商租牌工安主管? ​ A為養護工程處工務員,負責監造小型工程 ​ 他明知包商負責人B為了節省成本,私下向人頭C等人租用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牌照,在工程施工期間沒有任何工安主管在場監督 ​ A在職務上所掌的業務主管報備書、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及稽核表等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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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無權對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進行扣押?

債權人主張假扣押的土地是相對人重劃會所有,且屬於可自由處分之抵費地 ​ 法院認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應命其另行查報 ​ 因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之外觀事實狀態進行形式審查,若執行標的為不動產,原則上必須完全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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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TAXI司機闖紅燈撞死行人、媒台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LINE TAXI司機闖紅燈撞死行人、媒台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案件的爭議是計程車派遣平台與車行的差異 ​ 死者留下一名中度智能障礙且未成年的兒子,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代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司機、管理車輛的國通合作社及派遣平台觔斗雲大車隊連帶賠償 ​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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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阻撓法定監護人行使職務

本案受監護宣告人X因罹患失智症而無行為能力,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女A為法定監護人 ​ 然而另一子B卻拒絕配合,強行將老父留置在台中住處照顧長達1年多 ​ A為了行使監護職責,前後11次開車從桃園往返台中要人並試圖接回老父,通通遭到B悍然拒絕,後來才成功將老父接回 ​ A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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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機制失靈的侵權責任?

理專A利用職務上機會,虛構事由騙取B高達1千萬元 ​ A事後刑事詐欺罪確定,B轉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認為法人從事經濟活動開啟往來交易,依法負有往來交易安全義務 ​ 為了防範企業活動帶來的危險,法人必須履行派生之組織義務,建立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與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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