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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案例總數 94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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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借別人名義得標,第二次做出兩家假競爭者

傑能公司因本身營業項目不符合智慧型站牌暨候車亭工程投標資格,負責人竟向予新企業社借用名義及證件投標,連16萬元押標金都由傑能公司帳戶提出,最後以268萬元得標。法院認定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 兩年後又是另一種玩法。新埔鎮公所辦理市場通風改善工程,為避免未達3家廠商而流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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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都一樣,就可以把舊公司的實績拿來當新公司的嗎?

不行。 和豐公司原本承作新北市聯合奠祭標案,但因曾有跳票紀錄,無法參加下一年度採購。負責人因此在招標前6天另成立和豐生命禮儀社投標。 問題是新成立的禮儀社沒有任何履約實績。負責人就指示員工,把舊公司過去承攬聯合奠祭、殯葬案件及受獎紀錄,全數放進新商號的服務建議書。 評選委員因此誤認新商號具有優良實績,將其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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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約契約寫713萬元,房地合一稅的成交價額就是713萬元嗎?

要看原買方實際因轉讓權利取得多少對價。 本案原告以678萬元購買預售屋,當時已付建商96萬元,之後以713萬元讓與契約。新買方支付35萬元價差給原告,並承接原告已繳的96萬元,剩下尚未支付建商的582萬元,則由新買方日後自行繳納。 原告申報時用「713萬-678萬」算出35萬元價差,再以713萬元的3%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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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土地是被對方偷過戶,自己沒收到10億元價金,還要繳營所稅嗎?

要。 A公司107年將雲林房地移轉登記給B公司,契約記載總價10億元。A公司主張只是把權狀、印鑑交給對方籌錢,B公司卻擅自辦理過戶,自己沒有出售意思,也沒拿到價金。就算有交易,也應以地政公契記載的3.37億元計算。 法院認為除了有讓渡暨買賣契約、買賣登記外,雙方之後還簽公證協議,約定維持當時所有權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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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被查到漏開發票,拿零散發票、收據說其實有成本就能把補稅推翻嗎?

不行,營利事業不是丟一疊資料給國稅局,就算完成協力義務。 本案餐廳100、101年間,被查出漏報營業收入合計3674萬餘元。法院認為檢舉人提出的營收報表、POS資料,可以和公司農會帳戶金流逐日勾稽,足以認定實際營收。公司後來提出的零散發票、收據,卻欠缺金流、傳票、帳冊等完整審計軌跡,無法互相核對,不能推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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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退稅,戶籍有遷進去算自住嗎?

法院會看你是不是真的把那裡當生活重心。 本案原告111年11月取得一戶預售屋並遷入戶籍,隔月又取得另一戶房地。113年1月出售前一戶,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181萬9785元、稅率45%,原本主張可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81萬8903元,讓應納稅額降為0。 但國稅局查到前一戶111年11月至112年6月幾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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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過世後,父親先繼承,父親之後也死亡,孫子能不能向國稅局調祖父的遺產稅資料?

可以,這叫「再轉繼承」。 本案祖父91年死亡,父親106年死亡,孫子後來完成父親就祖父遺產應繼分的補申報,再向國稅局申請祖父的遺產稅免稅證明、財產、所得、贈與、金融遺產及完整卷宗。 國稅局一開始認為孫子不是代位繼承人而拒絕,但訴訟中改認他屬再轉繼承人。 法院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納稅義務人的繼承人可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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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真的有付錢、有發票,就一定可以列為執行業務必要費用嗎?

要能把契約、憑證、帳簿與金流逐筆對起來。 醫美診所103年度列報材料費、租金及支付關係企業的管理服務費。國稅局查核後認為部分支出缺乏原始憑證,診所雖事後補提出發票、530萬元支票及轉帳紀錄,但法院認為,一張大額支票不代表其中多少就是材料費、多少是租金或管理費,仍須證明每筆款項與各項費用間具有明確對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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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海外結構型商品,到期沒有拿到現金,是被實物交割股票,什麼時候算所得已經實現?

法院認為股票交付時就算,不必等到之後賣掉。 投資人A透過玉山、台新、元大銀行申購海外股權連結結構型債券,到期時因連結標的價格低於約定轉換價,銀行沒有返還原投資本金,而是交付XOP、OIH、USO等股票。投資人主張股票尚未出售,損益還沒真正實現,應等日後變現再課稅。 法院說綜所稅原則採收付實現制,但實現不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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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診所由公司實際經營,為什麼稅還是算在負責醫師身上?

典型醫美集團經營模式公司出資成立診所、提供設備與客源,掌握人事、財務及日常經營,再找醫師登記為診所負責人,每月支付固定掛牌費。 醫師主張自己只是掛名,真正出資、經營、拿走利益的是公司,依實質課稅原則,診所所得應該歸公司。 法院認為不行。 理由是醫師不是完全不知情的借名人,而是依契約自願擔任法定負責人、配合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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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可以認列,稅法上不能扣?

永豐金控併購券商取得客戶關係,可以當無形資產攤銷節稅嗎? 權證發行虧損,又能不能拿去抵其他應稅所得? 兩個答案都是否定。 第一, 永豐金證券併購、受讓太平洋、和興、康和及台灣工銀證券後,把原客戶名單及證券交易受託關係列為「經紀業務客戶關係」無形資產,106年度申報攤銷7456萬餘元。 法院認為這些客戶關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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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死前離婚,還要併入遺產嗎?

國稅局說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原則上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如果在死亡前,雙方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已經消滅,就不用再加回。 A於115年9月1日死亡,A曾在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B一棟房屋,但B在114年6月1日已與A的兒子C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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